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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委托保稅核查業務指引 (試行)更新時間:2019-02-2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涉稅服務人員”)開展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協助海關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指引(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海關保稅核查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海關保稅核查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執行業務時,應確立信任保護規則,對自身的合法執業權益加以保護。如委托人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及其規定行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行為,或存在其他限制業務實施的行為,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并就已經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海關委托,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行政相對人的保稅業務內部控制、保稅貨物庫存狀況、保稅原材料耗用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的活動。

保稅核查,是指海關依法對監管期限內的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進行驗核查證,檢查監督保稅加工企業、保稅物流企業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保稅業務經營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即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海關保稅業務進行核查的海關保稅核查部門。

本指引所稱行政相對人,即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所涉及的企業。

本指引所稱項目負責人,即負責實施海關保稅核查業務的涉稅專業服務人員。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向委托人提供審查意見。應當做到業務承接手續及資料齊全、業務實施步驟及程序完整、政策運用合理合規、證據真實有效、業務記錄及成果符合海關保稅核查的相關規定和委托人要求。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海關委托報稅核查服務,應當執行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記錄、業務成果、質量監控與復核等一般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調查了解委托審查事項的環境和特征;

(二) 搜集評價既定標準的適用性;

(三) 判斷審查證據和風險;

(四) 出具專項業務報告。

第三章 業務承接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海關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協助稽查工作操作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應根據《海關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協助稽查工作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保稅核查業務,其委托流程為:

(一) 海關保稅核查部門選取稅務師事務所;

(二)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工作方案;

(三) 海關保稅核查部門告知企業;

(四) 簽訂委托協議;

(五) 稅務師事務所實施審查;

(六)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工作報告;

(七) 海關保稅核查部門復核報告。

第四章  業務委派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能夠勝任海關保稅核查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執行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并對項目組其他成員的工作進行督導和復核。

第十二條  委托人對委托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與委托人溝通,根據委托人的指導性資料開展與海關保稅核查業務相關的必要培訓。

第五章 業務計劃

    第十三條  在制定工作計劃前,項目負責人應當了解行政相對人的以下情況:

(一) 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如其加工貿易方式、生產經營情況、保稅貨物管理、生產工藝流程、保稅貨物庫存狀況等;

(二) 與當地主管海關溝通行政相對人的日常保稅業務是否按規定進行,有無違規記錄,明確審查目的與審查重點;

(三) 行政相對人的管理當局是否掌握海關政策、規定,是否對保稅貨物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配備經過保稅業務培訓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四) 行政相對人的保稅貨物的存儲區域和保稅貨物的管理。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后,應當根據委托業務的復雜程度、風險程度、時間限制等因素,合理制定業務計劃,以有效推進保稅核查業務開展。

業務計劃應及時向海關保稅核查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制訂業務計劃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保稅核查的對象;

(二) 保稅核查的期間;

(三) 項目組人員組成;

(四) 保稅核查工作方法和程序;

(五) 完成保稅核查工作的時間。

第十六條  業務計劃確定后,項目負責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劃作相應的調整。核查過程中,如因客觀原因,預計造成工作時間超出海關保稅核查部門要求時限的,需提前同海關保稅核查部門協商延長時限。

第六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七條  保稅核查范圍包括:

(一) 保稅加工業務核查;

(二) 保稅物流業務核查;

(三)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核查;

(四) 保稅監管場所核查。

第十八條  核查業務的實施應當包括:

(一) 核查行政相對人的廠房、倉庫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企業基本情況與備案資料是否相符;

(二) 核查行政相對人有關保稅貨物的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情況;

(三) 對行政相對人保稅貨物庫存實施盤點,并對庫存盤點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

(四) 對行政相對人單耗、庫存折料、保稅邊角料、保稅殘次品等保稅原材料耗用進行核查;

(五) 根據核查的情況,分析存在的具體問題;

(六) 形成初步的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保稅加工業務核查內容:

(一) 保稅加工企業的廠房、倉庫和主要生產設備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基本情況與備案資料是否相符;

(二) 保稅加工企業賬冊設置是否規范、齊全;

(三) 保稅加工企業出現分立、合并或者破產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四) 保稅加工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外發加工業務的,是否符合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或者外發加工條件和生產能力的有關規定;

(五) 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六) 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七) 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內銷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價格、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八) 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深加工結轉以及外發加工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九) 保稅加工企業申請放棄的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十) 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受災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數量、破損程度以及價值認定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十一) 保稅加工企業的不作價設備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第二十條 保稅物流業務核查內容:

(一) 保稅物流企業的廠房、倉庫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企業基本情況與備案資料是否相符;

(二) 保稅物流企業賬冊設置是否規范、齊全;

(三) 保稅物流企業出現分立、合并或者破產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四) 保稅物流貨物的進出、庫存、轉移、簡單加工、使用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五) 保稅物流貨物的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六) 保稅物流企業內銷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價格、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七) 保稅物流企業申請放棄的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八) 保稅物流企業申報的受災保稅貨物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規格型號、數量、破損程度以及價值認定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

第二十一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核查內容;

(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隔離設施、監視監控設施情況;

(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人員居住和建立商業性消費設施情況;

(三)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機構建立計算機公共信息平臺情況;

(四)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被核查人應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情況;

(五)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營企業設置賬簿、報表情況。

第二十二條  保稅監管場所核查內容:

(一) 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是否專庫專用;

(二) 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內被核查人是否應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

(三) 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是否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等。

第二十三條  在核查業務實施過程中,如遇異常情況應立即提報海關保稅核查部門。

第七章 核查證據

第二十四條 實施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取得相關的核查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核查判斷證據的充分性、恰當性。

第二十五條 實施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應取得下列證據資料:

(一) 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檢查期間財務報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組織架構圖、倉庫平面圖等;

(二) 核查期間的報關單證及其隨附資料;

(三)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四) 會計物資明細賬、進出庫憑證等會計記錄;

(五) 核查期間加工貿易手冊/賬冊的單耗情況表及工藝流程說明;

(六) 在途保稅貨物的相關單證資料;

(七) 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實施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在核查過程中提取的有關資料、數據等,應當交由行政相對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實施海關保稅核查業務,應當對業務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

第八章 審查成果

第二十八條 完成核查委托業務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海關保稅核查業務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審查報”)。審查報告的出具應符合海關保稅核查工作需要編制。

第二十九條審查報告的基本內容:

(一) 標題;

(二) 編號;

(三) 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

(四) 業務實施情況;

(五) 工作結論;

(六) 報告用途;

(七) 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師的簽字、蓋章;

(八) 報告日期;

(九) 報告說明及其他附件。

第三十條  審查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涉稅專業服務人員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第三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審查報告,具有與紙質審查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三十三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海關委托保稅核查業務協議(參考文本)

編號:

備案號:


委托方:____海關(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 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協助甲方對(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開展審計。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內容

(一)業務范圍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對行政相對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的進行審計。

(二)工作期限

乙方應自簽訂本委托協議書之日起日內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報告,隨附程序類工作底稿及支持乙方作出有關結論的證據、材料。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二)甲方應要求行政相對人及時、全面、完整地提供報關單證、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費用。如乙方未能履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四)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工作進度、質量及遵紀守法情況。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工作報告等進行復核。

(六)甲方依照乙方提交的工作報告等資料作出不當的處理決定,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承擔國家賠償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委托事項,向甲方提交真實、合法、公正的審計報告。

(二)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協議約定的范圍;

(三)乙方不得將委托事項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回避:

1.選派的工作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

2.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五)乙方開展工作的標準,不得低于海關的工作要求。

(六)乙方應當選派至少1名稅務師全程參與海關委托事項,并不得隨意更換。

(七)乙方開展工作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并經甲方審核同意,工作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內容、重點、方式、時限、標準等事項。

(八)乙方發現行政相對人涉嫌走私、違規及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做好收集、固定證據材料等工作。

(九)乙方對甲方、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全部資料負有保管責任,對獲知的行政相對人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以及工作結果負有保密責任。

(十)乙方有關工作人員有義務按照甲方的要求全程參與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復議或訴訟等工作,并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十一)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終止或暫停服務,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并要求賠償損失。

(十二)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相對人索要、收受財物;不得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的任何宴請、娛樂等活動。

四、委托事項的變更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委托內容,應與乙方協商,因變更委托內容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的,另行約定工作內容及費用,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乙方不同意變更委托內容的,終止本委托協議。

(二)在工作中發現重大事項需要進一步核實等合理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協商調整工作期限。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按期完成委托事項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根據情況給予合理的延長期限。

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協議。

(二)在完成委托事項過程中,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停止其承擔的工作,單方解除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導致嚴重后果的,移送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未通過主管部門年檢、被國家有關部門處罰、受行業懲戒的;

2. 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無法按照海關要求正常開展工作的;

3. 提供審計報告內容虛假、隱瞞事實及其他導致甲方作出錯誤決定的;

4.與行政相對人串通舞弊的;

5. 擅自以海關和海關人員名義從事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的;

6. 損害海關、行政相對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7. 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以上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三)乙方完成約定委托事項,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報告等文件后,如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費用且無正當理由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后,保留追索費用的權利。

六、費用

(一)經雙方協商,委托費用為人民幣元,支付方式為。

(二)甲方改變委托內容的,有關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二)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海關(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附件2:

海關保稅核查專項審核報告(參考文本)

 

報告號:

備案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海關:

我們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海關委托,對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截止__年__月__日__時的__進行了審核。

公司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1)設計、實施和維護相關的內部控制,以滿足海關對保稅料件監管的有關要求;(2)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保稅料件相關賬冊資料;(3)提供真實、合法的與保稅料件盤點相關的其他資料。我們的責任是按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審核準則的要求,依據海關對保稅料件監管、海關手冊核銷等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實施盤點工作的基礎上發表審核意見。

在審核的過程中,我們結合__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詢問、觀察、檢查、重新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

一、公司的基本情況

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海關注冊編碼、海關管理類別、法人代表、投資總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企業地址、經營范圍等等。

二、保稅貨物內部控制情況

(一)進出口貨物相關內部控制的設置及運行情況

(二)其他內部控制項目的審核過程及審計情況

三、保稅貨物庫存盤點情況

(一)盤點時間、盤點范圍、盤點方法

(二)盤點報表生成機制

(三)保稅貨物實際抽盤情況

(四)保稅貨物耗料情況

四、保稅貨物監管的相關情況

五、工作結論

六、報告用途



涉稅服務人員:(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簽名、蓋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地址:

日期:


隨附材料:

工作底稿

其他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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